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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生活网 2022-07-21 450 10

中证协揭示 存在内幕信息泄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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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隔离墙起效果了吗?记者了解到,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业内人士表示,暴露出的不合规和执行难点或将成为下一步监管和规则修订的出发点。

  调研中发现,在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少数券商看似限制名单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但因为限制名单并非保密名单,入单时点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在跨越信息隔离墙管理方面,个别券商在出具投价报告时以分析师仅在投价报告上签字,并未实际接触敏感信息为由,“署名分析师”未履行跨墙手续;少数券商跨墙人员履行跨墙手续不及时或不完整。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释或修订规则,为如何更好地开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部分券商存在内幕信息的泄漏风险

  此次中证协在调研中发现两大类问题。

  一是名单管理方面,《指引》第十六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少数券商将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提前至通过立项之日、签订保密协议或进场开展工作孰早的时点(即观察名单要求),这种做法看似限制名单的管理执行标准更严格,但因为限制名单并非保密名单,入单时点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但调查发现,少数公司仍自行设置了对于已持有自营股票的卖出窗口期,对于在入限制名单前已持有的证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如入单后数天内)卖出,还有个别公司对入限制名单前已持有的证券不限制卖出。

  二是跨越信息隔离墙管理方面,个别券商在出具投价报告时以分析师仅在投价报告上签字,并未实际接触敏感信息为由,“署名分析师”未履行跨墙手续;少数券商跨墙人员履行跨墙手续不及时或不完整。

  将推动信息隔离墙制度修订

  对于信息隔离墙的管理工作,协会在调研报告中,从一线从业人员、协会、委员会以及证券公司等多个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从业人员方面,压实一线工作人员责任,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报告指出,信息隔离墙管理和其他合规工作一样,都可能存在合规和业务人员之间的博弈问题,即合规倾向从严,但如果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场景中不及时发现并提出问题,很容易引发有关疏漏。

  因此,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压实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业务人员和合规人员关于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需要持续加强针对全员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合规和信息隔离墙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合规执业能力。

  与此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释或修订规则。协会及时收集行业在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出入单时点、监控措施、限制范围、大额持仓监控等,对于能细化或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适用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对于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及时跟踪并适时进行规则修订。

  此外,通过委员会多角度推动证券公司做好信息隔离墙制度管理工作。一是适应行业不断创新的业务发展需求,加强研究,适时扩大管理覆盖面。随着证券市场发展,新业务层出不穷,各证券公司业务日趋复杂化、综合化,对于新市场、新业务以及集团化带来的信息隔离墙管理要求日益增多。协会积极发挥委员会的能动性,做好跟踪研究;二是委员会通过调研等方式收集证券公司优秀管理经验与实践案例,组织培训和交流,更好地指导全行业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方面,鼓励证券公司在满足规则底线要求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细化管理。报告指出,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了制度、流程、措施、技术系统等内容,《指引》作为一部指导性的自律规则,面对体量、业务种类、管理水平不一的证券公司,暂时无法做到完全统一。证券公司在遵照《指引》管控敏感信息不当流动的过程中,也摸索出不同的管控方式。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做好利益冲突防范的前提下,可以尊重实际操作中的差异,并鼓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和内部管理的不同情况,细化并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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